江苏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全国征兵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苏发〔2011〕4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法规政策,有力保证了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但是,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兵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亟待调整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征兵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自觉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党管武装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完善征兵政策,努力提高征兵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

二、切实加强征兵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宣传部门、兵役机关和国防教育部门相互协作的征兵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方案、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要把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家长等作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纳入单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适时组织过“军事日”等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征兵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科目和学生政治教育内容,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栏专题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各地要依托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载体,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每年的5月和10月为全省“征兵宣传月”,各地要集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风尚。

三、着力完善优抚安置政策

(一)提高优待安置补助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提高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官,可根据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2013年全省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加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2年起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支持力度。

(二)完善退役安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中央驻苏和省属单位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省公务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警察院校招录中,要有计划地招录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分别要用不少于10%和30%的岗位招聘当年退役的本省籍大学生士兵;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本省籍大学生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要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本省籍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有计划地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政策。

(三)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完善招生计划,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培训专业,严格控制汽车驾驶、计算机应用等通用性技能专业。优化课程设置,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制订教学大纲,统一编制教材,实行一体化教学,增加实践课的比重。科学组织施训,严格考核管理,提高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着力扶持就业创业,采取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密切校企合作,大力实施“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平均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四)落实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制度。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2年。从我省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年9000元标准由政府承担,并由征集地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经济补助。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取得专科毕业文凭后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退役后不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五)发扬拥军优属传统。各地要坚持新兵入伍时开欢送会、戴光荣花、挂军属光荣牌,八一、春节走访慰问军烈属,战士立功受奖上门送喜报等做法,大力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征集地兵役机关要及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保证其家庭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政治、经济待遇。要充分发挥军人军属涉法维权法庭的作用,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要关心军烈属的生产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城镇低保办理、农村宅基地划拨及支农惠农项目安排上优先照顾。

现役和退役士兵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扎实推进征兵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职能,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征兵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建立日常办公制度,根据年度征兵工作计划安排,扎实抓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廉洁征兵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征兵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完善征兵工作办法。改进报名方式,积极运用网上报名、电话报名与现场报名等多种形式,拓宽适龄青年报名渠道。县(市、区)兵役机关、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均应设立征兵报名站,普遍接受适龄青年报名。推行“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设立征兵办事大厅,集中办理体检、政审等征兵事宜,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实行阳光操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改进征集任务分配办法,以人口基数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高中以上应届毕业生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统筹安排。

(三)强化征兵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入伍预征和征兵宣传等征兵准备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依法落实征兵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常委会议军内容、纳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管武装工作书记述职、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范围。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征兵责任书,各级主要领导对完成征兵任务负有第一责任。省政府、省军区每3年对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建立征兵工作问责制,对完不成当年征集任务或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相关评比表彰资格。对拒不承担或者未能完成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兵体检、兵员征集,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依照《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此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