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大学生入伍待遇相关政策(恩施州内各地区相同)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规定
1.发放对象。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
2.发放年限。二年,从批准入伍次年起算,并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故被批准提前退伍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军队纪律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再享受优待政策。
3.基础标准。农村义务兵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4.增发标准。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按基础标准增发100%,专科生按基础标准增发50%。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例:基础标准为每年1万元,则本科以上学历为每年2万元,专科为每年1.5万元;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为每年3万元;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本科以上学历为每年4万元,专科为每年3.5万元]
5.发放地。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批准入伍地与家庭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征兵办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并于批准入伍当年12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县(市)征兵办,其家庭享受军属优待,由户籍地人民政府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6.发放方式。按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学籍资料、征兵办提供实际征招名单、民政部门审核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委托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7.部门责任分工。
(1)征兵办:负责组织填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审核登记表》,收集各种证明文件及资料,将所征集的新兵数量、分类统计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征兵办,同时抄送本级民政、财政部门。
(2)教育部门:积极向大学生宣传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义务兵学籍学历相关工作。
(3)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预算、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加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督促检查。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征兵办提供的档案资料、兵员数量、人员分类等信息,对义务兵进行核查分类;测算审核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需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代发金融机构;组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工作;汇总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备注:现民政部门相关业务已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审核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 号 码 | ||||
户籍类别 | 文化程度 | 服役部队 | |||
大学就读(毕业)院校及 地址 | 大学入学 (毕业) 时间 | ||||
入伍时 户籍所在地 | |||||
父亲姓名、地址及联系 方式 | |||||
母亲姓名、地址及联系 方式 | |||||
其他主要亲属及联系 方式 | |||||
家庭优待金发放银行及账户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必须是父母或指定亲属) |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
本人签字 | 本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新兵本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 征兵办 审核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入伍批准书编号为: 入伍通知书编号为: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 | 以上资料真实有效,同意按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新兵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大学在校(毕业)生需另外提供带网登编号的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复印件,大学新生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征兵办留存备查,另一份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留存发放优待金使用。 |
主要惠兵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详见经济待遇表)。(鄂民政发[2014]49号)
(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鄂民政发〔2012〕98号)
3.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鄂政发〔2011〕34号)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鄂政发〔2013〕13号)
8.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9.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④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鄂政发〔2011〕33号)
10.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11.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60%。
12.报考高等学校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三)大学生特别优待政策
1.优先优待
(1)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2)大学生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鄂民政发[2014]49号)
(3)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财教〔2013〕236号,财教〔2014〕180号)
2.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适用:毕业生;依据: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适用:在校生;依据:政干〔2007〕389号)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4)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2013〕8号、参动〔2013〕69号)
(2)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4)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中政委〔2014〕31号)
(5)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7)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8)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9)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由各省份根据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10)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适用:在校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4.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88号)
(2)退役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3)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专门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
(7)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四)经济待遇
类型 | 津贴 | 家庭 优待金 | 进疆进藏服役增发优待金 | 大学生 服役增发 优待金 | 大学生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 自主就业 一次性 退役金 | 自主就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 | 学费 补偿金 | 合计 |
初、高中 | 25200 | 31436 | 9000 | 9000 | 74636 | ||||
初、高中 进疆进藏 | 84000 | 31436 | 62872 | 9000 | 9000 | 196308 | |||
大学专科 | 25200 | 31436 | 15718 | 1000 | 9000 | 9000 | 24000 | 115354 | |
大学专科 进疆进藏 | 84000 | 31436 | 62872 | 15718 | 1000 | 9000 | 9000 | 24000 | 237026 |
大学本科 | 25200 | 31436 | 31436 | 2000 | 9000 | 9000 | 32000 | 140072 | |
大学本科 进疆进藏 | 84000 | 31436 | 62872 | 31436 | 2000 | 9000 | 9000 | 32000 | 261744 |
大学本科毕业 | 25200 | 31436 | 31436 | 4000 | 9000 | 9000 | 32000 | 142072 | |
大学专科毕业 | 25200 | 31436 | 15718 | 4000 | 9000 | 9000 | 24000 | 118354 | |
大学本科毕业 进疆进藏 | 84000 | 31436 | 62872 | 31436 | 4000 | 9000 | 9000 | 32000 | 263744 |
大学专科毕业 进疆进藏 | 84000 | 31436 | 62872 | 15718 | 4000 | 9000 | 9000 | 24000 | 240026 |
备注 | 1.以上数据按2018年恩施州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计算; 2.进疆进藏增发优待金200%(即3倍),大学本科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增发优待金50%(即1.5倍); 3.学费补偿或代偿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 4.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与一次性经济补助均为4500元/年•人; 5.义务兵津贴按照内地普通陆军部队发放标准计算,第一年列兵1000元/月•人,第二年上等兵1100元/月•人,西藏地区第一年列兵3000元/月•人,第二年上等兵4000元/月,其余军种部队、偏远艰苦地区根据相关政策,另享有补助; 6.目前,内地普通陆军部队士官工资标准: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5600-5700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7200-7300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8200-8300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9500-9700元。其余军种部队、偏远艰苦地区根据相关政策,另享有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