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女兵初审初检及体检须知

2025年02月13日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上半年女兵初审初检及体检须知

一、初审初检

沧州市2025年上半年女兵初选应征对象(征兵网可查,已公示)请于2月17日下午14:30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健康体检中心(地址:沧州市重庆路与吉林大道交汇处)参加初审初检。

需携带材料

①《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登陆全国征兵网个人账号后下载打印,A4纸大小,贴本人一寸红底免冠照片,注意表格上半部分内容为系统自动填写,下半部分空白,严禁个人填写);

②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

③居民户口簿(高校在校生可不带);

④身份证;

⑤党员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复印件(或学校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团员带团员证(未带的后续补齐);

⑥做过手术的须携带手术史病例复印件(含各类近视眼手术史;有骨折史的,需提供近期相关部位X光片),眼科准分子手术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原件(诊断证明须有手术时间,或提供缴费发票等佐证材料)。

⑦外省考生(未在河北省高考的)需提供高考生源地省级教育考试院出具的高考成绩证明。

注意:届时不到视作放弃,发现应征女青年隐瞒病史特别是手术史,谎报政治面貌及高考原始分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应征资格。此外,严禁家属、朋友在体检站周边聚集。

 

审核补录条件:

     ①无高考成绩的保送生;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成绩在初选线以上,但因高校录取方式等原因未能通过初选的;③优先征集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或同胞姐妹及现役军人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未通过初选人员,务必于2月14日前将审核材料(见附件2)报县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方式见附件1),经报上级核准后,列入初选预征对象。

 

二、体检

初审初检合格人员将作为送检对象参加体检,时间为2月20日上午7时30分,地点仍在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健康体检中心,体检工作按《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等文件执行。

注意事项:

1、须携带居民身份证(丢失的需补办临时身份证);

2、填好并携带《女兵征集知情书》《廉洁应征责任书》(于初审初检时发放),体检时上交;

3、有病史和手术史的,要携带病历复印件(含各类近视眼手术史;有骨折史的,需提供近期相关部位X光片;体检时将病历复印件上交相应科室医师核对、留存);准分子激光手术需携带手术病历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原件(诊断证明须有手术时间,或提供缴费发票等佐证材料),已于初检初审时上交的不再上交。

4、外省考生需提供高考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高考成绩证明(原件);已于初检初审时上交的不再上交。

5、注意检前个人卫生和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避免食用有可能导致体检指标异常的药物、食物(火锅、烧烤、酒等),体检当日空腹参检;

6、体检时严禁化妆,严禁喷涂香水。

三、综合素质测评

体检政考双合格人员参加省征兵办统一组织的身体复查和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相关内容请参看(附件3),此内容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具体时间地点待后续通知明确。

四、有关纪律

1、严格按时间、地点要求集合;

2、体检时严禁携带移动通信工具进入体检站;

3、严禁佩戴首饰和携带贵重物品参加体检;

4、严禁送检对象私自进出体检站;

5、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初审初检及体检医务人员工作;

6、严禁在体检站内大声喧哗、寻衅滋事。

7、严禁家属、朋友在体检站周边聚集。

 

 

附件:1.各县(市、区)征兵办联系方式

2.网上初选预征对象补审材料清单

3.河北省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1 

     各县(市、区)征兵办联系方式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08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18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48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58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98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38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18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68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08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85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78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728   
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28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38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48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征兵办公室   电话: 0317-2145558 

 

 

附件2

网上初选预征对象补审材料清单

人  员  类  别

提供的主要证明材料

保送生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

  1.省级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能证明该应征女青年为保送生(含保送年度、高中毕业学校、保送高校名称等信息)的证明;

  2.应征女青年录取通知书;

    3.应征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高校在校生的提供高中毕业证,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提供大学毕业证。

外国语中学

优秀学生

退役运动员

优先征集

对象

烈士子女或

同胞姐妹

 1.烈士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应征女青年为烈士子女或同胞姐妹的证明。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或同胞姐妹

    因公牺牲军人原所在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因公牺牲证明,以及应征女青年为其子女或同胞姐妹的证明。

 

病故军人子女或同胞姐妹

 

    病故军人原所在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应征女青年为其子女或同胞姐妹的证明。

现役军人子女

 

    1.所在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为现役军人(含部职别、身份证号、证件编号等)及应征女青年为其子女的证明;

  2.应征女青年出生医学证明;

    3.现役军人军官证、义务兵证、军士证。

部队备战打仗岗位急需的

特殊技能人才

    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兵员管理部门书面向省级征兵办公室提出的需求证明。

附件3

河北省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女兵征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应征入伍人员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军队建设发展需要,依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女兵征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主要组织身体条件、面试、政治面貌、学历层次四个方面的考评打分,具体工作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结合体检抽查同步组织,除优先征集对象外,其他体检政考“双合格”人员全部参加。

第四条  省征兵办公室依托体检抽查医院设置封闭管理场地,对综合素质考评进行全流程保障体检政考“双合格”人员进入场地后,省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面试和身体条件测试,考评成绩现场公布,应征女青年签字确认;同时审查政治面貌和学历层次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考评细则

 

第五条 总分为100分,准分为50分。根据考评指标权重,分别组织考评打分。

第六条 身体条件考评。15分,重点考察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基本条件,测试基本体能状况。

1.BMI(3分)。以20.5为基准,每增加(减少)0.5,减0.4分,数据以省征兵办公室身体抽查结果为准。

2.视力(2分)。合格值为裸视不低于4.5,每眼每增加0.1加0.15分,最高得分为2分。数据以省征兵办公室身体抽查结果为准。

3.立定跳远(5分)。以156厘米为标准,每增加5厘米加0.4分,最高得分为5分。可测试三次,最远一次计为成绩。

4.仰卧起坐(5分)。以1分钟28次为标准,1分钟之内每增加1个加0.15分,最高得分为5分。

第七条 面试考评。15分,重点了解应征女青年的入伍动机、国防观念、知识素养、团队意识、举止仪表等。省征兵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精的工作人员组成面试组,廉洁征兵监督员现场监督。面试组一般设5-7人,现场组织问答和观察,提问不少于3个问题,根据表现进行综合评判。其中:入伍动机5分、国防观念3分、知识素养3分、团队意识2分、举止仪表2分。考评分数去除最高和最低分数后,当场计算平均分,经监督员审核后现场公布。

第八条 政治面貌考评。5分,区分中共党员、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三个类别,党员身份由应征青年所在高校(单位)组织部门开具证明。中共党员加5分、预备党员加3分、非中共党员不加分

第九条 学历层次考评。15分,根据文化程度和学业情况,划分6种类型加分,研究生加15分、本科毕业生加10分、专科毕业生加5分、高中毕业生加3分、本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加3分、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不加分。

第十条  根据身体抽查合格人员综合素质考评分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分数相同时按照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本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顺序排名,学历也相同时高考相对分数高者优先。

第十一条  根据征集女兵任务数量,依据量化排名结果,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研究确定预定新兵人员名单。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督导,兵役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廉洁征兵监督员全程参加,形成良好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坚持谁考评、谁签字、谁负责,各考场架设录音录像设备,相关音视频和登统计原始资料由省征兵办公室留存备查。学历层次和政治面貌佐证材料由各市征兵办公室集中存放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考评成绩和量化排名结果按规定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举报和反映的线索,按程序组织调查核实,其中,预定新兵存在造假、作弊、行贿等问题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征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违反廉洁征兵纪律的,依照军地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