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6年06月20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6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对促进国防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适应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

(一)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征兵主体作用,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征兵任务、大学生征集比例不达标、退兵超出要求的,取消“双拥模范城(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落实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征兵办公室建设的通知》(国征〔20098号),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展开后,各级征兵办公室要适时集中办公,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

(三)完善大学生征兵机构。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武装工作的意见》(吉司联〔20146号),进一步完善高校武装机构建设,统一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征兵工作组织实施。落实征兵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兵役机关要与辖区内高校做好工作对接,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抓好各项宣传任务。

(五)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省及各市(州)、县(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跟踪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各地要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要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律知识列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普通高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纳入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

三、完善优惠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七)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取消城乡差别,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八)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将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市(州)、县(市)给予倾斜。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九)建立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制度。自2016年起,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下同),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1.6万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负担。

(十)规范各类补助发放办法。从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办理新兵入伍手续时,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同入伍新兵名单一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因法定事由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其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学生退役士兵一次性奖励金,在执行秋、冬两季退役政策期间,原则上在每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

(十一)落实普通高校学生入伍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退役1年以上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其中,在规定的年限内,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资助额度本专科生每

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全省各高校要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做好政策咨询、学籍管理、接受申请、审核材料和发放资助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二)完善退役士兵复学和升学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专升本、考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各高校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比例不低于50%,其中,服役期间荣获1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成人本科院校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可免初试。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三)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时,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政策。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安排不限专业条件职位的一定比例名额,专门用于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20%的比例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全省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可优先录(聘)用。

(十四)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四、坚持依法征兵,规范运行秩序

(十五)落实兵役登记制度。县级兵役机关要指导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依托全国征兵网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的兵役登记,对没有进行过兵役登记的要及时补登,对已经登记过的要核查其服兵役能力。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每年兵役登记结束后,县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逐一核实登记,并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十六)依法查处拒服兵役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依法征兵工作。对因拒服兵役退兵的,县级政府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本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

(十七)持续推进征兵廉政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细化完善廉洁征兵制度措施,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咨询和举报。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凡属责任退兵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征兵纪律,坚决杜绝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征兵工作依法运行。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61